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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舒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2********,汉族,大学本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小区**号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12时许,徐某某驾驶吉B1****号丰田轿车沿舒兰市**公路由**向**方向行驶途中,在舒兰市**街**村**道路,为降低车速,操作不当,将横过马路的行人孙某某撞伤,徐某某先后拨打120、110求救,后将伤者送往舒兰市医院,伤者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舒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外伤性脑挫裂伤,硬脑膜下出血,脑干挫伤出血,颅底骨双侧颅中窝横行贯穿性骨折为直接死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损伤为根本死因。本案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徐某某先行赔偿孙某某近亲属人民币30万元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户卡信息、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2.证人孙某某、闫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双方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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