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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住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202091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黑龙江省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黑E****5号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兰西县兰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经6KM十900M处,与被害人李某甲相撞,造成李某甲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3.证人有李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有黑龙江省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意见书、绥化市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察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徐某某已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自愿达到和解协议,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报警,等待警方到来,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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