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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住成都市新都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广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依法审查,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川AB****重型半挂牵引车(川A****)从旌江干线宏一能源加气站出发,在右转弯上旌江干线往德阳方向行驶时,因违反让行标志,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与沿旌江干线往德阳市方向直行的,由廖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损、廖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原地等待交警处理。

2020年1月13日,经广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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