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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生于197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住苍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苍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苍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松夏,四川天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22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7月2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未登记注册及喇叭失灵的成工牌ZL50B-II型轮式装载车,从苍溪县白鹤乡向白鹤乡上游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上游村一组村道时与相向行驶的陶某甲(男,系本案被害人,殁年61岁)驾驶的号牌为川H1****二轮摩托相撞致陶某乙受伤、二轮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立即报警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保护现场。被害人陶某甲先后被送往苍溪县人民医院、广元市中心医院、苍溪县人民医院治疗。2019年7月29日被害人陶某甲因医治无效在苍溪县人民医院死亡。苍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陶某甲无责任。被害人陶某甲死亡后被不起诉人积极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如下:

1.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身份信息、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周某某、陶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5.案发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元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苍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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