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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现住址: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邹某甲,男,2岁,家住:蒲江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3月25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川A*****号普通客车搭载其丈夫邹某乙、儿子邹某甲沿蒲江县**镇**村**组村道由寿安公立卫生院方向往七星村3组方向行驶。14时10分许,徐某某驾车行驶至蒲江县**镇**村**组**号外路段处(蒲江县蒲寿路至七星村300m),邹某乙、邹某甲下车,邹某乙打开**村**组**号房屋院坝大门后,进入房屋,邹某甲停留在大门处。徐某某启动车辆,驶入大门时,碰撞并碾压邹某甲,造成邹某甲受伤。事故发生后,徐某某驾驶该车与邹某乙一同将邹某甲送往医院,邹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蒲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邹某乙、邹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徐某某在现场协助救援,并等待警察到来,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徐某某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希望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的行为属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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