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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2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如皋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19时许,持B2类驾驶证驾驶苏FZ****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45国道由北向南行至如皋市石庄镇爱如路交叉路口,夜间行车遇对向来车时未降低速度,观察疏忽,碰撞同向步行的丁某某(男,殁年74岁),致丁当场死亡。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丁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面部、颈部及胸部严重复合性损伤死亡。

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如实供述了其罪行,且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经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调解达成协议,已履行。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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