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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41993********,汉族,小学文化,绩溪**超市承包蔬菜柜台,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住宣城市绩溪县**小区**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9时13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皖J****8号轻型厢式货车沿屯溪区徽州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江南新城南区路段时,撞到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陶某某骑行的自行车,造成陶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4月21日,陶某某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陶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损伤死亡。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陶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拨打120积极抢救被害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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