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街**号,住莱西市**号楼**单元**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19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C1E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98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莱西市水集街道北张家庄村西路口时,遇被害人张某某由东向西步行过马路相撞,致张某某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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