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坛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3********,汉族,中专文化,江苏**机械有限公司职工,江苏金坛人,现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号楼**室(户籍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巷**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贺华俊及被害人近亲属于某某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苏DP****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金坛区金茅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7.29KM路段,遇前方同向被害人许某某(女,殁年52岁,湖北远安人)驾驶金坛B2****号电动自行车,小型轿车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致被害人许某某倒地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向处警民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和被害人许某某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