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西合浦县**镇**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1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合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02时06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饮醉酒后驾驶桂E****0号小型轿车沿国道325线由合浦县城往清水江方向行驶,至合浦县廉州镇冲口居委会中燃石化加油站前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由洪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洪某甲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6月4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洪某甲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7.7mg/100ml。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方某某亲属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近亲属经多次协商后达成和解意愿,双方于2020年9月7日到本院请求本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经审查,双方和解意愿均属自愿,和解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当日主持双方进行和解,并制作了《和解协议书》。经《和解协议书》约定:本案总赔偿金为57万,赔偿分三期履行,首期赔付款30万元于签署《和解协议书》之时一次性赔付完毕,第二期赔付11万元于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作出生效法律文书且被害方按照保险赔付要求提供完毕相关证件、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赔付完毕,第三期16万元在三年内按年逐步赔付完毕;被不起诉人方提供两名担保人对第二期、第三期赔付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双方签署《和解协议书》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近亲属代为支付首期赔偿款30万元,已经履行完毕,被害人近亲属陈某某、洪某乙、洪某丙、洪某丁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出示《谅解书》《收条》,表示对徐某某的过失行为予以谅解,并请求政法机关不追究徐某某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徐某某案发后在现场投案自首,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属过失犯罪,徐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