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宾检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某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67********,汉族,小学,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住广西上林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宾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08时5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桂A****B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宾阳县**镇**村委会**村内路段,由北往南倒车过程中,碰撞并碾压中车后的被害人玉某某(3岁),造成玉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事发当天10时10分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宾阳县公安局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经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并已全部履行了经济赔偿等事项,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宾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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