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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八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6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八步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15时3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湘A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贺州市八步区国道207线3576公里+200米时,与驾驶桂J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国道207线由贺街往信都方向行驶的被害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 某某当场受伤,于2020年3月20日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贺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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