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22227********5615,土家族,初中文化,出生地贵州省德江县,户籍地德江县**街道**路**号,现住地德江县**街道**南路(原****街),经商。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4日19时28分,徐某某持准驾车型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其兄徐*涅的贵DHX108吉普牌灰色小型轿车,载着其兄徐*涅,欲送其到县委宣传部办事,从自家院坝(**街道**南路**酒吧对面)启动车辆,倒车出巷道过程中,因未察明车后情况,将行经巷道的邻居杨*秀老人撞倒致伤,徐某某即下车扶起杨*秀,拨打“120”,并随“120”急救车将杨*秀送往德江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20时55分,徐某某返回家中报警,并在现场等候。
杨*秀入院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经转入重症监护室抢救,因病情极其危重,治疗意义不大,家属办理出院后于2020年2月15日10时47分在家中死亡。
2020年2月19日,经德江县青龙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徐某某之家属与被害人杨*秀之家属徐*江、徐*海、徐*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徐某某赔偿杨*秀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所有费用共计人民币26.8万元,并于当日兑现。同日,杨*秀之家属徐*江、徐*海、徐*洋出具谅解书,对徐某某之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处罚。
2020年3月16日,德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和事故调查,查明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驾驶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在公用巷道中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情况下倒车所致。因此,依法认定驾驶人徐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行人杨*秀无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害人家属妥善赔偿,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并在审查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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