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977********,汉族,大学本科,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号楼***室,工程师。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浮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浮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赣H*****号小型客车从景德镇市****有限公司方向沿**大道往景德镇市区方向行驶,11时40分许,行驶至**大道********地段时,因低头查看中控台上掉落的东西、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撞上其前方同方向由被害人占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持“C1”类驾驶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后,该车与路边绿化带的路沿石发生碰撞方向失控,又撞上其前方同方向由被害人余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三车受损,占某某当场死亡及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