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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珠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602811973********,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家住景德镇市珠山区**小区**栋**室。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2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8时4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无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资质的情况下,雨天驾驶一辆无前挡雨刮器、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前往浮梁县送棉花,由东向西行驶至景德镇市珠山区新安路老年大学门前路段时将行人余某某撞倒在地。徐某某立即拨打110电话报警,余某某经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8日死亡。

经景德镇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认定,徐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案发后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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