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2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贵州省正安县**街道**栋三区101,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9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徐某某驾驶浙CJ****小型轿车沿G243国道从正安县杨兴镇往正安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5时10分,行驶至正安县**镇**村大田湾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发生碰撞,致王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正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徐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碰撞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王某某致其死亡,徐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费用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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