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汨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1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住汨罗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1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4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0日06时3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湘F*****小型普通客车沿湘白线由西往东行驶至汨罗市**镇**村**组处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注意避让行人,将道路南侧的行人刘某甲撞倒,造成刘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前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3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万元以及所有保险理赔款,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血液酒精浓度测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汨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
2.证人赵某甲,唐某甲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
4.岳民声司鉴所【2019】病鉴字第11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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