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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镇**村**号,住辽宁省阜新市阜蒙县**镇**村**号,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同年6月23日侦查机关补查后重报。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3月13日5时41分许,徐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省道335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22公里+500米(沂水县**镇**村)路段时,将顺行在前的行人无名氏撞倒,造成无名氏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徐某某驾车撞击被害人无名氏后,是否致无名氏死亡无法确定,无名氏是否再次遭到其他车辆撞击或碾压的事实无法查清,因此,认定徐某某交通肇事的行为与无名氏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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