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杞县,住河南省杞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9年10月20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5时1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豫B*****轻型普通货车,沿兰考县境内1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兰考县产业区司野村路口处,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马某某撞倒,致马某某当场死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