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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浙江省玉环市**街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屠雪霞,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超载(核定载重900kg,实载1158kg)的浙JH****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从玉环市干江镇往玉城街道行驶,途经龙溪镇梅岙村路段时,碰撞横过道路的行人林某某,造成林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电话报警,随后向出警的公安民警投案。当晚,被害人林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并已履行赔偿义务。

本院认为, 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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