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二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021977********,湖南省沅江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2日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湘******重型仓栅式货车在沅江市**镇**村**组地段倒车时,与游某某驾驶载郭某某的益阳702****(未悬挂号牌)绿佳牌电动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被害人游某某受伤、郭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徐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郭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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