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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79********,汉族,专科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路**号,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24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粤******小型轿车沿G234线由沅江往益阳方向行驶,当车行至益阳市资阳区**镇**村路段时,碰撞沿隔离护栏缺口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某,致刘某某当场死亡。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的家属95000元,其余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款项双方协商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被害人家属均对徐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徐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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