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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住盘州市水塘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贵BT****号小型轿车从盘州市火铺镇沿上端线往红果城区方向行驶,15时00分行驶至上端线2463KM+100M处时,因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致使该车右后视镜与横穿道路未确保安全的行人屠某某相撞,造成行人屠某某受伤后医治无效死亡及贵BT****号小型轿车右后视镜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盘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屠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并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99017.7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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