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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镇**村委**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确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0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驻马店市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0日15时20分左右,徐某某驾驶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公里***米处与前方同向盛某驾驶“双鸽牌”脚蹬三轮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盛某和三轮自行车乘坐人赵某某受伤,赵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确山县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徐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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