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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运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路**号**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1日19时02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贵JZ****号轻型厢式货车在福泉市**小区商贸城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致所驾车左后侧碰倒行人王某某后该车左后轮碾压王某某,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认定,徐某某承担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公安民警到现场处置,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及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刑事和解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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