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2********,苗族,中专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正安县遵义市红花岗区****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由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14时27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B2型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CE****号混凝土搅拌车行驶至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延长线铁路跨线桥路段时,追尾由马某某驾驶的贵州C7****号电动二轮车,致马某某当场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保险公司正常理赔金额,徐某某筹措资金行补偿8万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徐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筹措资金进行补偿,取得谅解,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