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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组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2********001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区宝塔街29号,**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

因案件重大、复杂,我院于2020年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8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驾驶冀F*****号小型客车,从**县**镇去往**镇,沿G334线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事故地(**县G334线东兴油气站门前),左转弯至南侧路边时与自西向东申俊龙驾驶的吉J*****号两轮摩托车相撞,申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县交警大队认定,徐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徐某甲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现徐某甲已一次性赔偿被害方34万元,并得到被害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且认罪认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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