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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二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64********,汉族,文化程度本科,住浙江省武义县****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早上,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驾驶浙G81****号小型轿车沿武义县武王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10时36分许,当车行驶至武义县武王线9KM+180M王宅镇马昂村口路段时与路边围墙发生碰撞,造成车损、墙坏、徐某甲受伤,车内乘客李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徐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后被人送至武义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在医院找到徐某甲。

经认定,徐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李某某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后死亡。

因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与被害人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女儿徐某乙与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达成拆迁安置房归女儿徐某乙所有的民事协议,且徐某甲已经获得女儿徐某乙、丈母娘陈某某丹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协议,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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