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21时20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贵B0****号小型轿车沿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红桥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红桥大道石龙安置区路段100米处时,因未注意观察,致使所驾车辆将被害人蹇某某撞倒。事故发生后,徐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将蹇某某送至六盘水市人民医院抢救,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出勘现场。次日0时45分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蹇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徐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科学行使司法裁量权,使案件办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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