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杨陵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汉族,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031991********,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现住杨陵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系**采砂公司员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7月27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1年01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0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陕VV****号白色比亚迪牌轿车沿杨陵区新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泰和府门前路段时,将环卫工李某某碰撞,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徐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案发后能够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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