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三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职业驾驶员,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2020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12时40分许,徐某某驾驶赣C*****重型自卸货车沿乐平市安平北路(老206国道)从**镇**村往市区方向行驶,途经**镇**村地段时,挂碰到右侧洪某某骑行的二轮电动车,造成洪某某头部受伤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洪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属过失犯罪,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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