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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公诉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镇**村**号,居住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公寓**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会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7日被会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赣******号重型货车沿G323线自西往东方向行驶,途经G323线29KM+60OM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前方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许某某在道路中间发生碰撞,造成许某某当场死亡,车辆轻微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会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会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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