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9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尚义堂**号,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尚义堂**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7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宏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19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宏驾驶号牌为浙GD****号的微型轿车沿浦兰线从兰溪往横溪方向行驶,13时29分许途经浦兰线20KM+750M兰溪市横溪镇宋宅村路段,与同向前方严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车损及严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07月05日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立刻拨打了120、122,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08月05日,经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9月15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被害人严某某家属自愿达成协议,目前,徐某某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严某某家属支付全部款项,并取得严某某家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双方已和解,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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