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街道**路**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吉C****5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本市船营区春光村无名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迎宾大路路口附近,停车会车起车时与同方向步行的沈某某发生碰撞,导致沈某某碾压致死。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船营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沈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赔偿被害人沈某某家属422815.87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