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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响检刑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保安,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8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响水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响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28日20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四轮拼装机动车沿响水县32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26省道6公里+400米处路口,遇道路上朱某某驾驶的苏G9****(苏G****挂号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程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撞到道路内程某某及其二轮摩托车后驾车逃逸。事故致程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响水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会作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29日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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