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肥检公诉刑不诉〔2017〕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苏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6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路**号**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4月22日12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肥东县众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张小郧岔路口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与由南向北许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许某某和电动三轮车乘车人杨某某受伤,其中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徐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许某某、杨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徐某某除保险外另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十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9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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