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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7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4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甲驾驶38-绥地*****拖拉机,沿安达市**镇**队水泥路由南向东右转弯行驶过程中,车辆驶入北侧沟内,造成拖拉机乘员刘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胸部肋骨骨折,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经安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徐某甲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拖拉机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破案经过、死亡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户口簿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证言: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王某某证言;

4.犯罪嫌疑人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甲供述;

5.鉴定意见: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道路事故现场图;

7.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证件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徐某甲虽然无有效驾驶证件但犯罪后认罪认罚,被害人系被不起诉人徐某甲妻子,被害人子女对徐某甲表示谅解,无赔偿要求,徐某甲系年过70岁老人,身体多病,初犯、偶犯且系过失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徐某甲相对不起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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