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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射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21989********,汉族,本科文化,中国**公司江苏省射阳县分公司**,住射阳县**居委会****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徐某某驾驶苏J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射阳县千五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KM+740M路段时,撞到行人喻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致被害人喻某某当场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喻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拨打110电话报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并已履行到位。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从、减轻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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