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桦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桦甸市,现住住桦甸市**镇**村**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桦甸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晓森,吉林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7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吉******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国道G3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400公里+600米处时,将同方向靠道路北侧推行人力三轮车的被害人潘某甲撞倒,造成潘某甲当场死亡,两车损坏。2020年12月4日,经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潘某甲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双侧肋骨多发骨折,下腔静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2020年12月18日,经桦甸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甲无责任。

案发后,徐某某主动拨打120及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537093.48元,取得谅解,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1.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证实:徐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及案件提起过程。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采血照片、呼吸式酒精检验结果单。证实:徐某某呼吸检测酒精含量0mg/100ml及采血情况。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甲无责任。

4.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行车证、驾驶证。证实:肇事车辆是吉******号重型厢式货车,徐某某准驾车型B2。

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徐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6.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证实:潘某甲尸体通知、处理情况。

7.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证实:吉******号货车的强制、商业保险情况。

8.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谅解协议书、收条、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机动车保险赔款计算书、招商银行付款回单。

证实:潘某甲家属姚某某、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收到徐某某肇事死亡赔偿款人民币80000元,保险公司赔偿款强险180300元,商业险赔付276793.48元,共计537093.48元。双方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徐某某取得潘某甲家属的谅解。

9.户籍信息。证实:徐某某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姚某某证实:2020年12月11日晚上5点多,在国道G334线400公里加600米发生了交通事故,姚某某在现场,那天姚某某和其丈夫潘某甲去大地整烧火柴,之后往家走,沿着国道G334线由东向西走,潘某甲在姚某某前面推着三轮车,姚某某在后面跟着走距离能有十多米,走到扒头子道口附近的时候,突然从东边来了一个大车,就把潘某甲和三轮车都撞飞了,撞上以后大车司机就下来一个男的,后来120警察就都来了,司机直到警察来之前他没有离开姚某某的视线。

2.证人潘某乙证实:潘某乙是潘某甲的长子。潘某甲的近亲属有潘某甲妻子姚某某,潘某甲长子潘某乙,潘某甲次子潘某丙,潘某甲长女潘某丁。徐某某已经向潘某甲家属赔偿到位了,潘某乙和姚某某、潘某丙、潘某丁作为被害人家属与徐某某自愿达成刑事和解了,双方签订了谅解协议书和收条,共收取了537093.48元赔偿款,除此之外不再追究徐某某的任何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了,对徐某某表示谅解了,不追究徐某某的任何法律责任了,希望检察机关对徐某某依法从轻处罚或免予刑事处罚,不用法院判刑了。

三、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20年12月11日17许,在桦甸市扒头屯附近G334线400公里加600米,徐某某驾驶的吉******号重型厢式货车侧是快递公司的,当时对向车道有个小车,徐某某就打着近光灯,当看见人力三轮车的时候踩刹车就来不及了,之后就撞上了。现场还有个老太太在道边走,人力三轮车司机躺在地上没动,隔几米远徐某某就赶紧打120急救电话和报警,当时徐某某没有饮酒,交警对其进行呼吸检测了。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赔偿潘某甲家属全部损失共计537093.48元,取得谅解了,双方自行和解,请求从轻处罚。

四、鉴定意见

1.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实:徐某某血液未检出乙醇。

2.桦甸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证实:潘某甲系因交通事故造成双侧肋骨多发骨折,下腔静脉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五、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主动拨打120和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发之后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其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悔罪,且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本案不起诉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桦甸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桦甸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