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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84********,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淳安县**********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浙ART****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南往北行驶,17时55分许,行驶至淳安县****线******村时,与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徐某乙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徐某乙经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0月26日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并已主动赔偿完毕,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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