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公诉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常宁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常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常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2日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粤******号小车搭载刘某某、徐某某、尹某某沿常宁市泉峰路由东往西行驶至141号门前路段时,由于徐某某边开车边调节车内空调开关,未能充分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人行横道线上的行人杨某某撞倒,造成杨某某当场死亡、小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5月22日经常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赠予被害人家属十万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情节,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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