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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4-12-27 admin 评论0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71966********,汉族,大专文化,霍山县****分局工作人员,霍山县********。因涉嫌交通事罪于20201231日被霍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江东,安徽自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霍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霍山县佛子岭镇班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某某家门前路段时,追尾碰撞被害人姜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造成姜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案发后,徐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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