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暂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海林林业地区公安局***派出所)。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海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牡丹江市海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征求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6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无证)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捷马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海林市***小区院内道路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号楼西侧,因瞭望不够,将前方由北向南行走的被害人王某甲(男,殁年81岁)撞倒,造成王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甲经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25日死亡。海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徐某某主动报警并积极救治被害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履行全部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
2. 证人叶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 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海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鉴定文书、黑龙江大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海林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行为属过失犯罪,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认罪态度较好,全额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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