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3197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莱州**路**号**号楼**单元**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曲某某,山东文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7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18省道由南向北行至莱州市**路街道**桥西处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致陈某某伤。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1月30日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2020年2月28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烟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