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赫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3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市**县,住云南省**市**县**镇**村委会**寨**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驾驶贵F7**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赫章县罗州乡方向往赫章县城关镇方向行驶,当日19时16分许,该车行至赫章县水塘堡乡营丰村水塘堡是心小学门口超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碾压跌趴在公路上的男童安某某(男,3岁),造成交通事故,致安某某当场死亡,赫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安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当事双方就死者善后事宜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已出具谅解书谅解徐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到案经过、接处警记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云贵、李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四川正刚机动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赫章县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人生安全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43660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赫章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赫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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