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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伪证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镇**村人,农民,住莒南县**小区。2011年4月24日因赌博被莒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千元。2019年9月7日因涉嫌伪证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伪证罪一案,由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

临沂市公安局临港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

王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将“临沂市**木业有限公司”法人变更为于某某。2017年初,王某某为达到赶走于某某的目的,与徐某某、徐某甲三人合谋签订一份假的厂房租赁合同,将临沂市**木业有限公司的厂房租赁给徐某甲使用,租金一年五万元,租期十七年,将租赁日期写到2011年,致使于某某的财产收到了严重的侵害。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的一天,徐某甲经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介绍,与王某某签订了一份关于临沂市**木业有限公司的工业厂房租赁合同,并将租赁时间提前至2011年3月1日,后王某某在租赁合同落款处加盖了其伪造的临沂市**木业有限公司印章。2018年9月17日,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一案案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接受询问时陈述对公章系伪造的事实不知情。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上述行为,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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