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麦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深圳**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苑**栋**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8月18日被本院监视居住。本案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
本案由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中启建设有限公司职工崔某某的介绍,代理中启建设有限公司承接了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在天水总部经济城·上河郡二期项目(四标段)的上河郡井桩分包工程。为索要工程款,2018年2月12日,徐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路附近的一家广告公司,以1000元的价格在该广告公司私自伪造了一枚中启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并利用该印章制作了一份具有中启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委托书。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持该伪造的委托书在中国甘肃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领取工程款17万元。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且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要回自己的工程款,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