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7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杭钢南苑**幢**单元**室。因赌博于2019年3月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本案于2018年11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将其经营的本市下城区赐肴饭店转租给卞某某经营,2018年1月该饭店《餐饮服务许可证》过期,且不符合重新申领条件,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遂于2018年1月将该饭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餐饮服务许可证》二本证件的发照时间及有效期限进行修改后打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发照日期由2015年1月15日修改为2018年1月15日;将《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限由2015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14日修改为2018年1月15日至2021年1月14日),并交给卞某某使用。后被杭州市下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发现。
2018年11月6日16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石桥派出所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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