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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伪造身份证件罪)_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农检一部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县,住***********组,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于2019年11月26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徐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驾驶证被暂扣,于***年*月一天,在*****区***路********市场附近,利用本人照片及徐某某驾驶证,花费人民币500.00元办理虚假驾驶证供自己驾车使用。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了伪造身份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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