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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刑不诉〔2024〕1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21992*********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右旗,住内蒙古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东部公安局喀喇沁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3年10月22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东部公安局喀喇沁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高速公路东部公安局喀喇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因驾驶车辆违章,驾驶证被扣分后需重新考取,因重新考试未能通过,徐某某在考场周边找人重新办理了本人的虚假驾驶证件。2023年10月21日16时许,徐某某驾驶蒙AG****号**轿车,沿G45大广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茅荆坝检查站接受执勤民警检查时,出示了虚假驾驶证件,经上网查询,徐某某驾驶证为已注销状态。

本院认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接受人民警察检查时,出示虚假的身份证件,但未造成其他后果,其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喀喇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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